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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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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
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消防救援支队,上海化学工业区消防救援支队,总队特勤、水上、轨道交通、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上海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总队第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1128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建设本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实施清单式分类监管,督促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应用、修复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四条(工作目标)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建立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提升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社会氛围。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全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公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与相关行业部门发布《联合奖惩备忘录》,负责将全市信用信息推送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报送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的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归集、审核、报送、应用、修复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归集主体)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对象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一)单位(场所)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五)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六)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公共信用主体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奖惩对象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共信用主体为自然人的,奖惩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第七条(信用信息分类)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分为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两类。其中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两类。

第八条(基础信息)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典型守信或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信息来源机构和退出信息等。

第九条(守信信息)消防安全领域守信信息包括:

(一)三年内未发生火灾事故且无消防违法行为记录的;

(二)因消防工作成绩突出,受区级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表彰的;

(三)因消防工作成绩突出,受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奖励、表彰的;

(四)消防工作经验被区级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消防救援机构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

(五)经专家评审,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的;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质量认证评价的;

(七)注册消防工程师受邀参加火灾风险评估、重大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或者辅助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作用发挥突出,受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奖励、表彰的。

第十条(一般失信信息)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承诺失实,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信息;

(三)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作出临时查封或者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

(四)单位(场所)超过诉讼期限仍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仍不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

(七)单位(场所)发生非亡人但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有责火灾事故的;

(八)住宅物业区域内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造成火灾事故或影响消防救援行动的;

(九)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承诺失实、提供虚假材料、出具失实文件的;

(十二)注册消防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或者因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的。

第十一条(严重失信信息)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虚假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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