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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监规范〔2021〕3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负责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督检查。
市局业务受理中心承担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管理及信息汇总等工作。
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的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等工作。
第二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五条 企业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的产品,应当向其生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由企业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 实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告知审查机构。
(二)审查机构应当组成审查组,制定技术性评审计划,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并报告区市场监管局。
(三)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技术性评审。每次参与技术性评审的审查员人数不少于2人,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技术性评审的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需要派观察员参加。
(四)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评审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管局。
(五)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企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实行后置现场审查审批程序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企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程序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企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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