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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20〕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精神,本市从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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