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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强化政府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能,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制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原则适用于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装修及城市维护类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监管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本区代建制政策,组织对代建单位的考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代建制项目涉及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对代建单位的考核。区建设管理委负责代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招投标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考核。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代建单位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资质,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第六条 代建单位准入条件
申请实施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工程咨询资信、工程设计资格、工程监理资格之一;
2. 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业绩;
4. 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七条 禁止情形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
1. 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2. 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3. 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4.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 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代建单位职责
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深度文件编制及设计方案优化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概算)的报批手续;
2.负责组织项目设计、勘察、采购、监理、施工等发包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将相关合同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3.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绿化、市政等报批手续,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的审核工作;
4.编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或补贴资金申请;
5.负责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参与项目建设期社会稳定风险防范与化解,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项目施工;
6.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各个阶段的投资控制,按月向项目(法人)单位和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投资控制情况,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做好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审查工作;
7.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档案资料的移交、报送手续;
8.依据合同约定负责不动产权证办理手续;
9.负责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回避原则
代建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项目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其他相关业务,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 代建任务转包分包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的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第三章 项目(法人)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主要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的项目责任主体。
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需要,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在代建单位确定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申请表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组织办理项目相关前期审批手续;代建单位确定后,向代建单位移交已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的资料,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后续项目相关前期审批手续;
2.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组织项目有关招投标工作,监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工作;
3.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和财政性资金预算及计划的申报,负责审核及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用款拨付;
4.监督代建管理工作;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6.其他项目(法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报批及合同签订
项目代建期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向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等部门提交的相关前期申报材料须同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公章。
项目代建期内,由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
第四章 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确定
需实施代建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表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实行代建制。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产生
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主管部门(单位)组织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 代建合同的签订
代建单位产生后30日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合同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代建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费用、违约责任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代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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