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安置房供应指导意见》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

居住房屋安置房供应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安置行为,维护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安置房供应指导意见如下:

一、关于区域划分

一类:金山新城范围内东至亭卫公路及亭卫南路、西至学府路(原松金公路)、南至老沪杭路、北至龙皓路(原红旗路)的区域,朱泾镇所属行政区域;

二类:枫泾镇、亭林镇、漕泾镇、张堰镇,以及山阳镇(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金山卫镇(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石化街道办事处(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所属行政区域,金山工业区原朱行镇行政区域部分;

三类:廊下镇、吕巷镇所属行政区域。

二、关于本区各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安置房供应对象、标准

(一)安置房的供应对象

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可以按户(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供应安置房。

(二)安置房的供应标准

1.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选购安置房的,安置房的供应标准按经审核认定的安置人数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

2.安置人数按以下标准由征地房屋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审核认定:

(1)在征地公告时,户口在征地居住房屋处且在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中记载的宅基地使用人,可以计入安置人数。

(2)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未记载的,但户口在征地居住房屋处的居住人员,在征地公告时,按照本市和本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有关规定,符合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条件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数。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178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