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领域违法行为
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部门,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现将《上海市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4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
与执法协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将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实现本市商务部门的行业日常监管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商务部门将发现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中的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开展执法协作,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发现上述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直接进行处理并需要商务部门协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线索,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嫌违反商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事实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工作原则)
在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和执法协作过程中,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享信息,共同做好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集中行使工作。
第五条(线索移交)
商务部门通过行业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等途径获取违法行为线索。
商务部门在获取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步核查。经初步核查,认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的,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移交违法行为线索。
第六条(特殊线索移交)
对经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商务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拒不改正行为发生后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对需要撤销行政许可(备案)并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商务部门应当在撤销行政许可(备案)后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第七条(移交要求)
商务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出具《线索移交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
符合移交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不符合移交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线索移交函》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商务部门予以补充,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充,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补充的,应当及时函告市场监管部门并说明原因,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协助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时,认为需要商务部门提供协助的,应当向同级商务部门出具协助核查函,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核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第九条(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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