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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沪农委规〔2021〕1号 |
关于印发《上海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优化财政支农投入方式,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2月5日
上海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优化财政支农投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沪委办发〔2018〕4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即原来的村庄改造)项目、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及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的资金。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任务清单+工作考核”方式管理,项目和资金安排的原则如下:
(一)规划先行,分类施策。以乡村规划为指导,分类推进项目建设,重点保障乡村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建设任务。
(二)夯实基础,体现特色。将夯实乡村发展基础、增进村民福祉作为首要任务,注重村容风貌塑造,彰显地域特色。
(三)统筹整合,提高效力。加强涉农资金统筹,强化区级政府主体责任,促进各方资金、政策、项目聚焦整合。
(四)加强监督,重视绩效。突出以政策目标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监督检查任务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制定本区补助资金实施计划,组织落实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将资金使用计划、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方式
第五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重点聚焦各区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整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乡村风貌提升等项目的补助。
第六条 对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即原来的村庄改造)项目,财政补贴标准为3万元/户,其中,1万元/户可由各区统筹用于全部农村人居环境优化、美丽乡村示范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市对区实行差额补助,其中: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市补助40%;松江区、青浦区市补助50%;奉贤区、金山区市补助60%;崇明区市补助80%。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在市对区转移支付中安排,当年预拨资金不超过补助资金总量的70%,剩余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通过后结算。
第七条 对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按照每村200万元的标准对相关区给予市级财政奖励,在市对区转移支付中安排,由各区统筹使用。
第八条 对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按照每村2000万元的标准对相关区给予市级财政奖励,在市对区转移支付中安排,由各区统筹使用。
对列入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计划的区,市级财政按照每村1000万元的标准预拨补助资金,剩余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清算。考核未通过的,预拨资金在市对区转移支付中扣回。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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