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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1年4月25日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予以“以奖代补”(以下简称“奖补”)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奖补原则)

本市奖补政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主要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奖补,推动落实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

(二)注重导向。聚焦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医养结合、运营管理等重点领域,扶持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三)体现公平。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奖补政策,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四)综合评价。统筹考虑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服务水平、社会信用等情况实施奖补,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整体提升。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主管养老服务机构奖补工作,区民政局做好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做好有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奖补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奖补资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执业满6个月

(二)依法依规备案;

(三)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合格(按照规定不需要年检的除外)。

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补资金:

一)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为“较差”等次的;

(二)在卫生防疫、消防、食品、药品等领域发生相关部门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

(四)存在违反养老服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被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六条(奖补项目)

奖补项目包括招用持证人员奖、品牌连锁运营奖、内设医疗机构奖、服务质量提升奖、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

 

第二章  招用持证人员奖

 

第七条(奖补范围)

招用持证人员奖包括招用持证养老护理员奖和招用专技人员奖。

持证养老护理员指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以及持原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本市技能水平评价证书的护理员。

专技人员指具有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八条(奖补条件)

采用员工制方式招用持证养老护理员或者专技人员,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招用持证人员奖:

(一)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承担养老服务补贴业务或者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的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三)设有保基本床位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

未登记为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建养老设施,委托其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其运营方可以申请招用持证人员奖。

申请招用持证养老护理员奖的,其养老护理员的基本工资应当符合本市关于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奖补额度)

每位持证人员的奖补额度=持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月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比例。具体比例为:养老护理员五级为20%,四级为40%,三级、二级、一级为60%;专技人员为60%。

符合前述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机构奖补资金总额=∑(每位持证人员的奖补额度)

符合前述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机构奖补资金总额=∑〔每位持证人员奖补额度×(提供规定服务实际月数÷缴纳社会保险的月数)〕

符合前述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机构奖补资金总额=∑(每位持证人员的奖补额度)×(实际入住机构保基本床位的老人数÷机构入住老人数)

符合前述第八条第二款的,机构奖补资金总额=∑(在本机构或设施内实际提供服务的持证人员奖补额度)

 

第三章  品牌连锁运营奖

 

第十条(奖补范围)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品牌连锁运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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