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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
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1〕6号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商业保险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商业医疗保险加快发展,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现新增一款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简称“沪惠保”)。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或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子女购买“沪惠保”。购买时,可授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称“市医保中心”)和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划扣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也可用现金支付。
二、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用现金支付购买“沪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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