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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
《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1年3月29日
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推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和《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别电价的涵义)
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差别电价对象认定标准的情况,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加价政策,向所属企业加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第三条 (实施差别电价对象认定标准)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对其实施差别电价:
(一)列入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二)生产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本市颁布的强制性限额标准的;
(三)列入本市各区通过实施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认定为D类(整治淘汰类)且列入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
(四)其他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
第四条 (加收标准)
(一)计量范围
1.加收对象用电量能够通过市电力企业安装的收费电表(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单独计量的,仅对该对象用电量加收差别电价。
2.加收对象用电量不能单独计量的,对全部用电量加收差别电价。
(二)加价标准
1.限制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20元;淘汰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0元。
2.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比照限制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3.对实施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认定为D类(整治淘汰类)且列入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对企业全部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0元。
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认定标准)中多项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但不重复执行。
第五条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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