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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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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2021416

 

附件

 

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抢抓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两大国家战略机遇,推进青浦新城开发建设,十四五期间加快集聚高能级总部经济,推进区域经济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府办规〔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展目标

围绕打造成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的改革开放新高地、生态价值新高地、创新经济新高地、人居品质新高地,聚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央企总部、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等,加快发展总部型经济,培育并引进一批高能级总部落地,力争十四五期末集聚市级及以上总部不少于50家。

二、总部经济类型及认定

(一)市级及以上认定总部

指国家或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司总部,包括但不限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央企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等。

市级及以上总部认定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二)区级认定总部

1.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指区级认定的公司总部,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管理、投资、研发、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职能,包括上市公司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国内企业(地区)总部须同时具备(1)(2)(3)(4)或(1)(2)(3)(5)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注册、税务登记于本区;

2)在本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至少有1家为跨本市企业;

3)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4)承诺申请认定下一年度起在我区连续两年纳税额均超过3000万元。

5)属于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其研发能力居于全国行业领先水平,研发成果填补国内技术空白;拥有与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5件;市场估值不低于20亿元;已经获得国家产业专项基金或者产业资本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

对符合条件的荣获财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主体或其控股的公司优先认定。

2.专业机构类总部。指专业机构和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或省市级行业协会等。

专业机构类总部认定须经主管部门登记或认证。

三、总部经济扶持

对本区新引进的并经认定的总部经济项目给予开办资助、购(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并购奖励和人才奖励等。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最高分别给予2700万、1400万、1400万和1400万的扶持。

本区存量企业获市级总部认定,或入围上年度区百强优秀企业并提升功能升级为总部的,经认定后,购(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并购奖励和人才奖励参照执行。

(一)开办资助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对经认定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一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500万元开办资助;对以管理型总部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200万元开办资助。

2)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或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按规定可获得300万元的一次性高能级资助。

3)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升级为地区总部的,按地区总部标准给予升级资助。

4)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

2.贸易型总部

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贸易型总部,给予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3.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2)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民营总部型机构经认定升级为企业总部的,再给予 200 万元的升级资助。

4.区级认定总部

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给予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2)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专业机构类总部给予一定开办扶持,具体为对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开办资助。

以上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区级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从企业兑现承诺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均为40%30%30%

(二)购(租)房资助

对经认定的总部,在本区新建造或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区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总价的10%,一定额度的资助。对在本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的,按认定的年租金的30%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资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市级扶持基础上延续三年。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市政策,经区审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建造或购房资助;对租赁办公场所用于自用办公的,连续6年给予租房资助,前3年参照市级标准给予租房资助;后3年按照认定的年租金的30%给予租房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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