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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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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上海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规定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经〔2019〕12号)(以下简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特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二、奖励对象

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授牌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研发创新机构。

三、奖励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临港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由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处统筹安排,原则上在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临港新片区产业与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四、奖励额度

1、对首次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首次认定奖励”),支持金额为50万元;如企业上一年度已经申报享受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研发类等支持专项,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有限支持或补差奖励。

2、对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晋档升级给予对应奖励(以下简称“晋档升级奖励”)。即新片区设立后,首次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由市主管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如从市级晋档为国家级,奖励金额为晋档补差支持。

3、国家、上海市等上级部门有明确匹配奖励或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五、奖励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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