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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更好支持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现就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限额。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其他住房的,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月提取限额今后如需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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