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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高校:
现将《上海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退役士兵的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本市入伍或者由本市接收的、在部队办理自主就业手续的当年度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以下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在部队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后回到地方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当年度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以下简称放弃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经济补助,其中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退役义务兵根据服现役年限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满2年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6万元;服现役满1年6个月不满2年的,按6万元计发;服现役满1年不满1年6个月的,按4.5万元计发;服现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3万元计发;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1.5万元计发。
退役军士一次性经济补助以6万元为基数,自任军士当年起,服现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增加10%,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增加10%计发,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增加5%计发。
退役士兵因执行重大任务,或者因战、因公负伤留队治疗,经批准推后离队的,推后离队期间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发。
对未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退役义务兵、取得下士或者中士军衔的退役军士、取得上士及以上军衔的退役军士,分别以退役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
对进入学校就读(含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以及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前款社会保险费补助金额给予生活补助。
第五条 放弃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退役士兵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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