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21〕23号

朗读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文件精神,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请条件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

  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本通知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的人数不计入裁员率。

  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补缴欠费。

  (三)返还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失业保险费,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

  (四)资金使用

  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实施条件

  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六)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申请条件、返还比例等,以后年度如有变化,将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二、经办流程

  (一)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的经办服务模式,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比对校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每年4月上旬,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公示符合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用人单位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享受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用人单位名单,于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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