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科技创新引领国家自创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甬高科党[2020]1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宁波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类。其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得力、内设机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孵化器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四)有明确的入驻毕业条件,在孵企业达到2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10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3家)。
(五)孵化器引进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苗子)不低于2家。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且有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5%。
(七)孵化器自身拥有5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者孵化器内企业有获得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资金。
(八)专业孵化器除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高新区政策 > 高新区科技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aoxinqukejiju/20230913/445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