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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梅墟街道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梅墟街道办事处:

    现将《梅墟街道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59月24

关于梅墟街道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落实和规范使用村发展留用地,保障村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梅墟街道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村发展留用地核定面积基数及核定比例村发展留用地面积按2001年11日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及工业、商业、仓储等生产性、经营性项目集体建设用地的合计数进行核定,核定比例为7%

  二、村发展留用地用途及容积率标准村发展留用地用途为工业、商业各占50%。工业用地容积率须在1.2以上,具体以高新区规划分局审批为准;商业用地标准容积率为2.2

  三、村发展留用地落实方式和途径村发展留用地可选择下列途径予以落实:

  (一)以土地形式拨付。根据区域规划和产业政策,由区规划、国土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确定选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

  (二)以房产形式拨付。管委会直接以商业用房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以货币形式拨付。管委会以货币回购的方式对村发展留用地进行拨付。

  四、以土地形式拨付的操作办法

  (一)管委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确定每年度村发展留用地落实指标,区国土分局会同规划分局具体确定用地选址和供地方案。

  (二)由符合条件的村提出书面申请,经梅墟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国土分局进行核定并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拨付使用。

  (三)村发展留用地可以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也可以按规定转为国有,但跨村安排的村发展留用地必须转为国有。村发展留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村发展留用地可以自行开发、合作开发,或委托政府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合作开发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持有1/3以上的股份,自行或合作开发方案须经街道审核同意,合作开发的应报管委会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合作开发或委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村发展留用地,须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后实施。

  委托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扣除征地报批费用(每亩20万元)及应缴税费后,标准容积率(2.2)以内部分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过标准容积率部分的出让金上交区财政。

  (五)委托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五、以房产形式拨付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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