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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新材料众创空间暨加速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宁波新材料众创空间暨加速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16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6年9月5

宁波新材料众创空间暨加速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宁波新材料众创空间暨加速器的管理,加快新材料产业要素的集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宁波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甬高科〔2014〕10号),结合宁波新材料众创空间暨加速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授权,由新管局全面负责宁波新材料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暨加速器的管理,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创新创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落户众创空间暨加速器的企业;各招商部门引进的、落户区内其他标准厂房的新材料领域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政策扶持资金在宁波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五条 企业的落户条件:

  (一)符合众创空间暨加速器发展定位,能有力促进区域新材料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发展,并依法在新材料科技城办理工商、税务等登记手续,遵守众创空间暨加速器及落户地有关管理规范。

  (二)落户众创空间的企业需在技术、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上有独特创新且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及在新材料领域有资源优势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落户加速器及其他标准厂房的企业需有高速成长的潜质,主营业务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前景良好,且企业产权明晰,运行机制良好。

  (四)优先支持获得科技计划、人才计划或国际国内创新创业赛事资助的项目或企业,优先支持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或战略投资人投资的项目或企业。

  第六条 企业落户及政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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