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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34月24

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12号)和《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14号),依托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以“一区多园”模式辐射引领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打造全市创新驱动核心区和科技特区,经研究,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引进培育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新型龙头企业在高新区建立企业研究院,经认定后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联合企业在高新区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后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鼓励新材料、电子信息、海洋高技术等领域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成建制落户高新区,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

  二、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创新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联合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科技部门认定后5年内优惠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鼓励已建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进驻高新区,参照新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政策予以支持。

  三、加快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围绕新材料、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引进建设一批为产业发展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后5年内优惠提供必要的运营场所,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以宁波研发园入驻机构为主体整合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源,组建宁波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联盟,提高平台服务效率。

  四、加快建设技术产权交易平台。鼓励国内知名产权交易机构到高新区设立技术产权交易平台,5年内优惠提供必要的经营场所,第一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启动经费支持,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根据其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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