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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补充意见

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破解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难题,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业主自治能力,推进和谐宜居的新城建设,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综治、经发、建设、城管、规划、公安、市场监管和质监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协同属地街道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各部门执法职能延伸覆盖到小区,及时有效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和矛盾纠纷,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小区环境秩序。

  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制度和物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各类物业小区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物业考评等相关制度。创新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将前期物业招投标组织工作、前期物业费和房屋保修金的审核由属地街道负责,增强属地街道物业管理抓手,进一步提高基层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业委会成立前,社区居委会可暂时履行业委会职责,对物业项目内的重大事项实施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定期公示。

  属地街道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严格履约,落实“阳光公示”、“透明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人员、服务标准、服务收费、财务报表等方面做到公示完整清晰,每年公示至少一次,每次不少于15天。制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办法,监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程序,规范退管小区临时物业管理过渡措施,退管后仍没有企业接管的小区,属地街道应当进行应急管理。社区居委会可以在街道委托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保安等服务,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对接市级物业信用平台,建立区级物业信用体系,规范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引导小区业委会选聘信誉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真正发挥信用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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