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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8日

  奉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合理使用,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 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重大项目稽察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监察、国资、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管办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咨询、评估、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后评价等程序中,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依托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初期工作,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第八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凡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在当年度实施,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年度内实施的,在申报下一年度计划时,项目责任单位需作出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项目(应急、抢险救灾项目除外),确需增加的,应按如下程序报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经市发改、财政部门会商确定后追加,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必须报市政府同意后追加。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和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拔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后方可进行建设。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视具体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个环节合并审批。除交通、水利、城建等新建线型项目外,线改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环节合并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标准;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建议书应按规定进行编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按规定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环节合并审批的项目,应在立项时提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等方面内容,并应当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场址选择、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和优化。  

    第十六条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拆迁等方面引起的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以及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征询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重大项目在审批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范围,并应当列明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内容。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后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批的项目,概算可与项目一并报批或单独编制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即为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项目概算超过批准投资估算金额10%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有自行编制力量的可自行编制)编制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概算内。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

  招标控制价应当控制在经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内。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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