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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四项制度的通知

朗读

局属局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现将《奉化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调查办法(试行)》、《奉化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奉化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施办法(试行)》、《奉化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奉化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4月21

 

奉化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调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调查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全市交通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行业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实施的深入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经营者,包括注册地在本市的公路水路建设和运输、港口、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和注册地虽不在本市,但在本市长期经营的经营者。

  第三条市交通局可以委托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专项调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专项调查:

  (一)交通运输经营者发生死亡2人、或重伤5人以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二)交通运输经营者发生影响较大的死亡1 人、或群伤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三)交通运输经营者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人员死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四)交通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上级领导有指示或市交通局认为有必要的。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已组织事故调查的,市交通局不再启动专项调查。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对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调查结论,应当作为市交通局实施专项调查的基础。

第六条 专项调查的对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交通运输经营者,还应包括对被调查的交通运输经营者负有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的行业管理机构。

  专项调查的对象,以下统称“被调查单位”。

  第七条专项调查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精神,按照或参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的建议,并监督整改落实。

  第八条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酿成重大险情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可组织调查,也可以责令交通运输经营者自行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上报市交通局,并抄报行业管理机构。

  第九条专项调查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适时组建。专项调查组组长由市交通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领导或安全管理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业监管、法制、监察等科室人员和行业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参加专项调查组。

  专项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条对事故发生单位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单位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行业管理机构监管人员不得参加专项调查。

  第十一条专项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专项调查工作计划;

  (二)根据专项调查工作计划,开展深入调查;

  (三)提出对被调查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总结事故教训,并按照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专项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根据专项调查需要,专项调查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原始文书、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三)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调查手段。

  第十三条被调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专项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专项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拒绝专项调查,不得谎报情况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十四条专项调查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录调查人的问话和被调查人的陈述。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

  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应当由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被调查人应予更正或者补充。被调查人应在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名。

  第十五条专项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专项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六条 专项调查组成员在专项调查中应当全面客观、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专项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专项调查的秘密,并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未经专项调查组组长同意,专项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专项调查的信息。

  第十七条 专项调查组应当自专项调查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提交专项调查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专项调查的,经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60日。

  第十八条 专项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通运输经营者概况;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过和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经营者存在的管理问题以及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专项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专项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专项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九条形成专项调查报告后,应征求被调查单位意见,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 专项调查报告应当经局安委会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专项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调查报告的建议,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被调查单位的整改报告,应当自收到专项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上报市交通局并抄报行业管理机构。

  市交通局、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调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局、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对生产安全专项调查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调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奉化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约谈,是指奉化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与其所属的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经营者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市交通局约谈的对象(以下统称“被约谈单位”)如下:

  (一)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五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局相关职能科室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各行业管理机构应根据行业相关要求,及时自行组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六条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和运输、港口、公共交通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局应约请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未落实上级和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酿成重大险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局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五)经营者短期内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现象频发;

  (六)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安全生产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和联合约谈。

  个别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情形的,由市交通局的单独约谈。

  集体约谈,是指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由市交通局组织的集体约谈。

  联合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情形的,由市交通局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组织的约谈。

  第八条约谈由局安委办提出,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并上报参加约谈人名单。

  第十条被约谈单位主要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人及有关专业监管负责人应参加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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