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