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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11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