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洞农林水〔2015〕20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水利管理站及水利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洞头县水利管理站及水利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洞头县水利管理站及水利员考核办法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印发
洞头县水利管理站及水利员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水利员队伍建设,有效提高基层水利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农村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基层水利队伍建设,有效调动基层水利队伍工作积极性,促进基层水利工作协调、健康发展。
二、考核原则
1.量化考核原则。
2.公开公平原则。
3.科学合理原则。
三、考核对象
洞头县各街道(乡镇)水利管理站及水利员。
四、考核内容及办法
1.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管理、运行维护、 防汛防旱、站务建设等内容。各街道(乡镇)水利管理站及水利员具体考核内容见附表一、二。
2.考核分值:基础分100分,分为建设管理35分、运行维护35分、 防汛防旱15分、站务建设15分。考核最终得分=自评40%+街道(乡镇)审核30%+县农林水利局复评30%。
3.考核程序:每年12月上旬各街道(乡镇)水利管理站及水利员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报街道(乡镇)审核,于12月中旬前报县农林水利局复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利科、三防办、水政大队、水库管理站和水利质监站等科室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复评工作。
4.考核结果:考核分优秀(80分以上)、合格(60-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档次。考核小组复评情况报农林水利局党组审定,考核结果通报各街道(乡镇)。考核结果作为所在辖区水利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附表一:洞头县街道(乡镇)水利管理站年度考核评分表
街道(乡镇)水利管理站
| 序号 | 考核内容及考评标准 | 自评 | 街道(乡镇)审核 | 县水利局复评 | |
| 1 | 建设管理35分 | 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申报、招投标、建设管理、工程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规范有序(30分)。违反规定的,一次扣2分,被县通报批评的扣5分,被省市通报批评的扣10分。 | | | |
| 2 | 做好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5分)。一次不按要求上报扣1分,扣完为止。 | | | | |
| 3 | 运行管理35分 | 建立并健全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5分)。未建立运行管理制度不得分,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酌情扣分。 | | | |
| 4 | 做好辖区内的水库、山塘、围塘、水闸、河道(沟)等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20分)。工作不到位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 5 | 及时上报辖区内涉水违法、违章事件,做好劝阻工作,协同做好辖区内涉水事务信访化解工作(10分)。未及时上报的一起扣3分,未及时劝阻、未认真配合化解信访工作的一起扣2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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