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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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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文 号:

(2001年11月2日司发[2001]012号)

正 文: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七年来,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社会发展目标,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为推动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权利应当履行的宪法义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
  (二)积极推进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总纲,根据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要求,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从组织上、制度上、机制上保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确保"十·五"期间顺利完成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任务。
  (三)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法律援助是国家义务和政府职责,宣传法律援助对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要通过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广泛深入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
  (四)坚持发展,不断创新。司法行政机关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出发,积极整合司法行政机关"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网上法律咨询、为公民免费提供法律资料和信息、免费的非诉讼人民调解等职能,坚持改革,发展创新,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体系。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
  (五)继续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实际,切实解决制约机构建设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清理整顿自收自支、有名无实的法律援助机构,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六)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法律援助机构代表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监督、实施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援助资源和需求状况,采取与之相应的工作模式。
  (七)法律援助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禁止法律援助机构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对法律援助机构下达创收任务。
  (八)努力改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条  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投入,努力为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决各种实际困难,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  件。
  三、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九)积极争取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尚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政领导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力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
  (十)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问题。要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渠道,充分发挥基金会及专项基金吸纳社会捐助的功能,探索法律援助义务代偿金、当事人分担办案费用等形式,开辟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路子,以缓解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不足的状况。
  (十一)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法律援助经费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保障经费用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和办案开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监督和切实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四、加强法律援助实施队伍建设
  (十二)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建设。法律援助专职队伍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实施力量。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严把进人关,努力提高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十三)充分发挥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组织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年义务量,将是否完成法律援助年义务量与年检注册挂钩,并作为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考评的一项标准。
  (十四)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团体、法律院校的法律专业人才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社会力量。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力量。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必须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业务上要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要采取措施保证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十五)努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素质。必须下大力气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特别要加强法律援助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业纪律,改善工作作风,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真正做到使人民群众满意。
  五、推进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和立法工作
  (十六)建立规范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运行机制。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决定、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的法律援助运行程序和制度;同时要探索方便群众、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实行"全国法律援助业务统一格式文书";规范法律援助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体系。
  (十七)探索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援助办案监督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重视提高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全过程的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完善相应的奖惩办法。
  (十八)积极推进法律援助立法,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十·五"期间,要加大工作力度,为国务院制定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做好有关工作。积极推动制定法律援助专门法的工作进程。同时,要加快地方法律援助立法的步伐。要通过推进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援助立法,基本确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六、建立并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理论体系
  (十九)建立与法律援助制度相配套的科学理论体系,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与理论指导。要紧密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开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研究;要立足中国国情,积极开展国际间法律援助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境外法律援助制度的科学理论,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的法律援助理论体系。··十五、人事管理类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机构:

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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