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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人事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朗读

管委会各部门,大榭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民生改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区“三年攻坚、五年倍增”行动计划和“民生持续改善、素质不断提升、生活和谐文明”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把扩大就业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任务,把解决高校毕业生、“4050”困难人员、被征地人员就业难问题作为就业扶持工作的重点,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扎实的举措,推动促进就业工作稳步开展,为顺利实施“三年攻坚、五年倍增”行动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力度

  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一步加大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就业、创业典型事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结合局村挂钩、局企结对工作和社区基层干部走访,广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群众理性看待自身文化水平、专业特长、劳动技能和用工需求之间的关系。大力倡导“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观,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三、积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继续加大对“4050”等就业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严格把关公益性岗位从业条件,视岗位腾空、清理情况,每年推出岗位20个左右。全面清理财政出资的物业管理、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简易辅助性岗位,新招用人员原则上招用大榭户籍人员。

  加大财政、税收、工商等政策扶持力度,调动民政福利企业及其他企业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员就业工作积极性。

  四、鼓励企业招用土地被征用人员

  积极扶持被征地人员转岗转业,区内企业当年新招用大榭籍土地被征用人员(不含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的用工补助(同一人员被同一单位重复录用的除外)。招用大榭籍劳动力达到10人及以上,且为职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每年给予1500元/人的补贴。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力度

  (一)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当年新招用大榭生源高校毕业生(包括应届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除按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外,再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补助。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微企业就业。自2013年起至2015年,到区内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工作满1年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类高校毕业生(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及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专科学历补贴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补贴6000元。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毕业2年内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区财政按其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补贴。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宁波生源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已办理先落户未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企业给予每月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区财政按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对企业进行补助。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非因本人原因一般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同单位累计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企业应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区财政补助50%。鼓励企业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成功创建区级见习基地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成功创建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区财政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大榭生源高校毕业生,给予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扶持,具体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35号)执行。

  (六)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大榭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因本人、家庭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人事局、社会发展保障局、街道等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帮扶,优先帮助其就业。在毕业半年后两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在未就业期间提供800元/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该项补助免计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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