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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慈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 慈科〔2020〕56号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根据《慈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慈科〔2020〕49号)文件精神,现就2020年度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初创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活动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专业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类。其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得力、内设机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3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85%以上。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租金不得高于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

3、孵化器投入运行达到1年以上,运行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25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15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5家);

5、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孵化器内与该专业相关的入孵企业集聚比例达75%以上。

三、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认定要求:

(一)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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