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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民生实事工程,实现畜禽养殖排泄物生态消纳或达标排放,彻底改善对环境的影响,促进我市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现将《慈溪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慈溪市农业局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

20153月11

 

慈溪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根据市委、市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2014]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和循环农业的总体要求,以“保生态、保供给、保安全”为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强势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民生实事工程,基本消除畜禽养殖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加速畜牧业转型升级的进度,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范围和目标

  (一)治理范围。生猪常年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折算,下同)。

  (二)治理目标。全面完成宜、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改造,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生态消纳或达标排放,畜牧业生态循环发展。

  三、治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实施。同时,要督促畜禽养殖场业主按要求切实搞好污染治理。

  (二)分类处理原则。针对不同畜禽养殖场、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分类分户确定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治理。
  (三)资源利用原则。畜禽排泄物是资源,要通过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既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

  四、进度安排

  全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分三年组织实施:2015年为猪(牛)养殖场污染治理改造;2016年家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改造;2017年对其余养殖场污染治理改造。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摸底议策阶段(1-3月)。各地根据当年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范围和对象,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逐个进行摸底调查,按照治理要求以场为单位提出污染治理“一场一策”治理方案,镇、街道把汇总后的《慈溪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一场一策”方案表》(附件2),于2月底前报市农业局、环保局。然后,由市农业局会同市环保局于3月底前完成“一场一策”方案的现场踏勘和审核。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9月)。各畜禽养殖场按照“一场一策”治理方案,自行开展全面整治。

  (三)验收评估阶段(11月底前)。畜禽养殖场完成污染整治并经2个月以上运行,粪污达到生态消纳利用或达标排放要求后,按《慈溪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附件1)进行验收评估。

  (四)整改巩固阶段(12月底前)。对整治不到位或验收不能通过的场,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场进行再评估,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或整治无望的实施关闭。

  五、政策措施

  经市级部门验收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市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猪存栏50-200头3万元;存栏201-10006万元;存栏1001-300015万元;存栏3000头以上25万元。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折算(60只肉禽=30只蛋禽=30只兔=15只鹅=3头羊=1头猪;1头奶牛=2头肉牛=10头猪)。

  2、拨付方式:农业局提供《慈溪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申请表》和《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意见》向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下拨补助资金至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下拨至各畜禽养殖场。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对这项工作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动员镇(街道)、村两级干部,建立联系制度,进场入户动员、协调、督促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按时完成任务。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指导以及验收和补助政策的兑现工作,配合镇(街道)对整治无望的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

  (二)强化督查通报。各地每周要把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进展情况上报给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把全市进展情况汇总后每周向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反馈通报,同时报送市领导及相关部门。并把该项作为全市农业工作的重点之一,与考核挂钩。

  (三)强化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动态监管,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和设施运行情况加强巡查监督。对发现的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慈溪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

  2.慈溪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一场一策”方案表

 

 

附件1

慈溪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治理范围

  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折算,下同)。

  二、治理要求及标准

  (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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