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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和奖惩措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农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制订《慈溪市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和奖惩措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农业局

201412月8

 

慈溪市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和奖惩措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褒奖守信、惩戒失信,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县创建相关要求和《宁波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存、运输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

  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五个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一要求开展“三品认证,主导品种生产模式图上墙,实施标准化生产。实施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做到产品有标识,质量可追溯。

  二要求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并保存二年以上。

  三要求质量安全承诺书上墙。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承诺书内容为“建立生产档案,遵守安全间隔,拒用违禁药物,杜绝非法添加”;畜牧养殖业承诺书内容为依法履行防疫义务,主动申报产地检疫,严格病死动物处置,拒绝使用违禁药物。 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其它物质;认真做好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农药、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从生产源头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要求配备一名具有一定业务知识的内检员,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立定性检测室,杜绝不合格产品销售。

  五要求做好农业废弃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第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对全市农产品生产主体实施“红名单、黑名单”管理。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评选标准:
  农产品生产主体全面落实执行第三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并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二)产品连续2年以上无质量安全事件和不良生产经营销售记录;

  (三)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连续二年抽样合格的。

  (四)利用“智慧农业”系统建立完整电子生产档案和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五)在有效期内获得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荣誉或产品经过“三品一标”认证;
  (六)其它应当符合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 “红名单”实行申报、评定和公布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红名单”的评定应充分体现典型性和示范性,并严格控制数量。

  (一)主体申请。农产品生产主体在自评符合第五条要求基础上,于每年9月初填写《慈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申报表》(附件1),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信息核实。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收到《慈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申报表》后,组织人员按照第五条要求进行实地审查并签署意见,于9月底前上报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市农业局农安科”)。市农业局农安科组织市农业局相关职能科室、中心(大队、站、所)(以下简称“职能科室”)和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对申报 “红名单”生产主体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汇总。
  (三)讨论决定。对拟列入“红名单”的生产主体,由市农业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信息公布。每年12月由市农业局统一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目录。
  第七条 对于列入“红名单”的生产主体,优先给予各类扶持项目和申报
有关荣誉称号。

  第八条 “红名单”期限为一年,期限以公布日期为准,期限届满时自然解除。市农业局对列入“红名单”的生产主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其农产品生产中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检,根据检查和抽检结果对其进行跟踪监督。列入“红名单”的生产主体,有效期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参评“红名单”。

  第九条 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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