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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本系统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推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慈溪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6月6日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本系统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推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68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资金使用及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拆迁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资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
  第三条 局机关及纳入局机关统一核算的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争议解决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经办科室(单位)在咨询局法律顾问基础上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合同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由主办科室(单位)牵头,相关科室(单位)配合。
  局办公室(法制)承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统计、清理、检查等工作。办公室、计财科等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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