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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交通运输局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完善招标监督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将《慈溪市交通运输局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3月23日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甬交建[2014]314号)、《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慈政办发[2015]8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慈溪市交通运输系统范围内财政性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实施项目工程,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和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
  第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不经招标授予合同。
  对合同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局机关由经办科室决定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直接授予;对合同价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原则要求集体讨论决定,局机关由分管领导牵头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不少于3人且不同科室)集体讨论决定。局属各单位对合同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授予方式,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局机关授予方式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按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由局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经局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由组长签字确定。
  第六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局机关各科室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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