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 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朗读

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248号两次修正)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决定(慈政处〔2021〕11号),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湾底路西起水库,东至西二环,全长549.5米,中官路北起老329国道,南至湾底路,全长443.61米,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4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慈溪市房屋征收所。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20日,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3日,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慈溪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cixi.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

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

新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新建工程的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湾底路西起水库,东至西二环,全长549.5米,中官路北起329老国道,南至湾底路,全长443.61米,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总户数2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4万平方米。其中非住宅2户,建筑面积0.17万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0.23万平方米。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248号两次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慈政发〔2021〕31号)。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理。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调产安置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调产安置用房,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用房的差价。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1年4月1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比较法评估,临西二环路:结构为砖混二等,层高3.5米,使用年限为22年,土地性质及用途为国有出让商业,进深13.5米,所在层次为地上一层,无装修,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4500元/平方米;临湾底路:结构为砖混二等,层高3.5米,使用年限为22年,土地性质及用途为国有出让商业,进深10米,所在层次为地上一层,无装修,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0500元/平方米。本项目商业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办公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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