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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夯实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基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1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地区和部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层层分解目标和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列入绩效考核。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切实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慈政办发〔2016〕25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各镇(街道)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安排,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全面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要督促用人单位明确职业卫生工作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2016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注意事项见附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体检的人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日常监测。要督促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每3年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督促其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三、大力推进监督执法
  各地、各部门要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纳入总体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统筹部署,明确年度、月度执法计划,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总结。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行业领域、不同环节和岗位,以及职业病防治阶段性特点,适时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附件:2016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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