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农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行政村,乡属各单位:
第一条 为立足我乡资源禀赋,做大做强绿色生态农业,推进农旅融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集体经济“消薄”,争当山区经济综合发展示范,全力打造“山区特色经济强乡”。根据《《淳安县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淳财农〔2018〕242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7〕15号)、《关于做好2019年度淳安县林下种植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淳林〔2019〕9号)等文件规定,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意见实施期限暂定两年(2019年1月—2020年12月),实施年度内生态农业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由乡财政承担。具体补助奖励形式包括种子种苗补贴、农药化肥补助、资金奖励等。
第三条 乡特色产业办公室负责生态农业发展项目的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检查、指导和验收,负责项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乡财政所负责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组织资金的预算、筹集、执行和监管,负责申报项目和拟财政扶持项目合规性审核。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申报和实施,对项目申报、实施、检查和验收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如果按照省市县等其他补助政策已申报补助、奖励并被认定的补助项目或建设内容,乡财政不再就该项目或同样的建设内容进行重复补助和奖励。
第五条 对新成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补助和奖励
1.对家庭农场的奖励。凡申报成立家庭农场并实际投入运行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对被新认定为县级及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除上级奖励外,一次性再奖励1000元。
2.对农业企业的补助和奖励。凡新注册成立农业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每家一次性奖励2000元,并按实际到位资金进行奖励。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万元的每家补助6000元,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15000元。对新认定为县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除上级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对专业合作社的奖励。凡新成立专业合作社并实际投入运行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新认定的县级及以上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除上级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六条 对经营主体、村民发展生态农业的补助
对各经营主体、村民连片新种黄精、白术、杭白芍常规中药材达到5亩以上,重楼、三叶青、白芨名贵中药材2亩以上的,按实际验收面积分两年予以补助,其中,黄精、白术、杭白芍常规中药材,验收合格当年补助300元/亩,次年验收又合格的再补助300元/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6000元。重楼、三叶青、白芨名贵中药材,验收合格当年补助1000元/亩,次年验收又合格的再补助1000元/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
依法流转土地(耕地、园地、林地),按种植要求标准化连片新种水果(枇杷、猕猴桃)且种植面积达到5亩以上的,按实际验收面积给予300元/亩的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
第七条 对规模化经营的补助和奖励
规模流转的补助标准。对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连片流转耕地10亩以上、连片流转园地50亩以上、林地10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按新增流转面积,对经营主体(本乡内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织)予以补助,其中:耕地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园地一次性补助100元/亩,林地一次性补助50元/亩,最高补助10000元。流转面积以土地(林地)承包权证或以林权初始登记证为准。规模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吻合,流转合同及相关信息必须在“淳安县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管理系统”及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且在县或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八条 对项目实施村集体或乡、村集体联合投资入股成立的农业企业的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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