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渔业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31号令)、《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全面推行水域养殖证制度,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工作原则和目标
1、工作原则。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逐步推行”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核心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
2、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养殖证制度,进一步稳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减轻渔民负担,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业结构调整;建立起规范的水域养殖管理制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障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法管理水域,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和产业竞争力,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养殖证发放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县内各类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养殖使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1)集体所有已养的水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承包合同明细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一份;(2)全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承包合同明细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一份;(3)除上述之外的全民所有未养或已养的水域,由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单位和个人在千岛湖从事网箱养殖生产,需由县开发总公司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养殖证)。
2、审核。由县农业局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县农业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对经初步审核后符合条件,准备报批发证的,须在申请的所在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 天,有争议的暂缓发证。
4、批准。对公示后无争议的,由县农业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县农业局对已颁发的养殖证进行登记造册,对颁证水域作图标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内容
1、养殖证发放主体。养殖证发放的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渔业水域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