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市场,根据杭土资市[2002]24号、杭土资用[2003]13号文件精神,特对土地市场管理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范围
1、改变土地用途的;
2、出让土地建筑超容积率的;
3、超土地面积的;
4、出让土地转让;
5、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
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办法
(一)改变土地用途按下列规定补缴出让金:
凡出让或划拨土地需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必须先征得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补办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查处后,经批准按规定补办手续,补缴出让金。
1、凡出让或划拨土地由原用途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途的,应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2、出让或划拨土地改变为除经营性房地产以外其他用途的,按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1)、划拨土地改变为工业用途的,按工业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20%补缴;改变为非工业用途的,按改变后用途评估确认价的50%缴纳。
(2)、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按改变后用途的评估确认价扣除原用途剩余出让年限的评估确认价的50%补缴。
(3)、改变用途的年限不得高于国务院规定的该用途最高出让年限,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的,如要求增加年限,按最高年限的现行市场价扣除原已出让年限的现行市场价的100%补缴。
(二)出让土地超容积率、超建筑面积按下列规定补缴出让金:
1、按下列规定核定建筑面积:
(1)、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合同规定的建筑面积确定;
(2)、土地出让合同中只明确容积率,但其附件中明确具体指标参照城市规划部门对该项目的设计方案批复的,按该设计方案批复的建筑面积确定;若设计方案批复未明确建筑面积或出让合同附件未明确参照设计方案批复的,按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出让面积乘以容积率确定建筑面积。
(3)、土地出让合同中容积率、建筑面积都未明确的,按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批复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确定。
2、超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的,应按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1)、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约定超容积率、超建筑面积部分如何处理的,按原合同处理意见执行。
(2)、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超容积率、超建筑面积如何处理的,按总容积率或总建筑面积的现行市场评估确认价扣除原容积率或原建筑面积的现行市场评估确认价的100%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超土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补缴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超过原土地登记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