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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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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嵊州市公安局文件


嵊银发〔2008〕35 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联合整治银行卡

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级各商业银行、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嵊州市支行:

现将《嵊州市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嵊州市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会计管理  银行卡  专项方案  通知               

  内部发送:行长室。 

联系人:朱建华          联系电话:83018221           (共印25份)

    字:张丽红              对:朱建华                              

  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办公室                   2008618日印发 

附件:

嵊州市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大对我市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持卡人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奥运支付环境,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与嵊州市公安局根据《关于印发〈绍兴市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绍银发〔200874号)精神,结合嵊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侦破一批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进一步健全银行卡违法犯罪防控机制;强化用卡安全宣传工作,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用卡意识;进一步消除银行卡支付体系存在的风险隐患,为奥运会成功举办营造安全、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

二、工作重点

按照“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排查银行卡支付体系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落实银行卡发行、交易、清算等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加大对银行卡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探索建立跨部门之间预防和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各商业银行对各自银行卡业务、技术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及时查漏补缺,完善业务流程,提高技术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充分利用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管理系统等加强对银行卡申领人身份信息和信用状况的审核,落实账户实名制。加强对持卡人交易情况的日常监控,对可疑交易和银行卡欺诈交易及时进行调查、识别处理。加强对特约商户日常监控,对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整数等可疑异常现象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对自动柜员机及门禁系统的日常安全维护,加装监控、报警设备等硬件设施,提高周围照明亮度,加固保护装置,及时更换有缺陷的自助设备。布放在重点街区及重点旅游景区的ATM机监控设备安装率要达到100%。建立巡查和实时监控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收单机构要加强对特约商户准入审核,切实落实商户实名制,防止拓展不合规、高风险商户。加强对商户收银员银行卡业务知识和操作的培训,提高收银员识别伪卡能力和水平。

(二)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打击职能,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银行卡犯罪案件。要把打击伪卡欺诈、针对ATM机窃取用户资金、涉外银行卡犯罪、信用卡恶意透支、短信诈骗、网上银行诈骗等银行卡违法犯罪作为工作重点,立足于打团伙、挖窝点、追源头,快侦快破一批大要案件和团伙案件,力争在短期内有效遏制我市银行卡违法犯罪发生的态势。对商业银行报告和群众举报的犯罪线索进行分类,及时开展侦破工作,实施“一对一”专项打击。加强研判,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依法打击;对于情节轻微、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处理;对于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加强对新型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打防对策,增强公安机关主动打击和精确打击的能力。对涉案资金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和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银行卡犯罪案件,要逐级实行挂牌侦办、督办制度,组织精兵强将,落实办案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开展破案攻坚,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挽回经济损失。及时曝光银行卡犯罪的典型手段、发布有关信息,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三)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合作,形成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工作合力。各商业银行对银行卡业务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畅通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报案渠道,要充分发挥“110”报警热线的作用,创造条件开通银行卡违法犯罪报警绿色通道,方便商业银行以及社会公众及时报案。对于信用卡违法套现等行为,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在对信用卡违法套现等行为的查处中,公安机关应予以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四)人民银行要积极组织辖内商业银行开展以“迎奥运、放心用卡、安全支付”为主题的银行卡宣传活动,通过媒体报道、资料发放、海报张贴、知识宣传等手段开展宣传,培养公众良好的用卡习惯。争取社会各界对专项行动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和揭露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的时间为20084月~7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

人民银行、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于620日前,在前期信用卡部负责人座谈会的基础上,再召开由各商业银行分管行长参加的动员大会,明确工作要求,督促辖内各商业银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措施,积极落实各项任务。

(二)梳理排查阶段

各商业银行应于2008630日前完成本单位的排查、整顿工作,并将有关银行卡犯罪线索及恶意透支人员情况表(见附件二),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线索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银行卡犯罪线索报案表(见附件一)、犯罪线索基本情况、涉案银行卡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及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同时要保全涉案的相关监控影像资料。同时将正常透支情况表报告人民银行(见附件三)。

(三)联合催款阶段

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公安局联合有关商业银行向恶意透支人员发出有关催款通知书。

(四)集中打击阶段

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排查发现的违法犯罪情况开展查处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有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五)总结巩固阶段

各商业银行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情况,认真梳理、分析排查出的线索和问题,积极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开展整改工作,确保排查出的隐患治理到位。人民银行、公安机关要在督促辖内各商业银行认真做好总结、整改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当地安全用卡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联合嵊州市公安局成立嵊州市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市整治办主任由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营业室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嵊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在嵊银行卡部负责人组成。市整治办联系电话:83018221,传真:83018091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在市整治办统一领导下,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扎实推进本地区专项行动。

(二)加强协作,确保实效。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要与辖内商业银行建立顺畅的信息交流机制,密切合作,凝聚专项行动合力。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深入开展排查、整顿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国家有关银行卡管理法规的规定和做法。及时通报专项行动期间涉及银行卡违法犯罪的情况。

(三)及时报告,认真总结。对专项行动中发现或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重大银行卡违法犯罪信息及重要风险线索,各商业银行应做到“一事一报”,要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整治办,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公安机关对持卡人举报、商业银行移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受理,凡符合追诉标准的,应及时立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当地整治办。对于涉外银行卡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地外事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在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商业银行等单位之间建立银行卡违法犯罪预警和研判机制、情况通报机制、案件侦办协作机制、安全用卡宣传教育机制,最终构建科学高效、务实全面的预防和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长效机制,为有力打击银行卡犯罪夯实基础。

 

表:1、银行卡违法犯罪报案表

2、恶意透支人员情况表

3、正常透支情况表


 

附表1

银行卡违法犯罪报案表

编号:                              

所涉单位(个人)名称:

 

 

企业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所涉账户及开户银行:

 

 

所涉金额:

涉及境外:是(  )否( 

团伙犯罪:是(  )否( 

银行卡违法犯罪基本情况:

 

 

 

 

银行卡违法犯罪分析意见:

 

 

 

 

 

附件:

 

 

报案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报案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案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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