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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庭镇人民政府文件
金政〔2008〕33号
关于印发金庭镇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线、片、办: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签订、履行、终止程序,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金庭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金庭镇人民政府作为合同主体时,除建设工程合同外的一切合同。
二、合同对象的确定。依法应进行招标、拍卖或政府采购的,依照《招投标法》、《拍卖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其他合同对象可以协商确定。
三、合同形式。合同一律采用书面的形式,有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金额较小的合同除外。
四、合同签订。合同根据性质由分管领导组织人员经办和审核,分管领导可以代表镇政府签字;重要合同或分管领导认为应当由主职领导签字的,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签在委托代理人栏),报镇主职领导审批签字。分管领导应认真把好经办和审核关。
五、合同履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应变更、解除等情况的,按镇党委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六、合同份数。合同一式五份,一份交对方,一份交主职领导,涉及资金及财产收付的交财办一份,其余由分管领导及职能办保存。
七、合同档案管理。每份合同应建立一只档案。涉及资金和财产收付的应建档二份,一份交财办,一份由职能办存档;不涉及资金和财产收付的,由职能办存档。
八、合同台帐管理。财办应制作合同台帐及合同履行一览表,定期报书记镇长审阅。
金庭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