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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考勤制度》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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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08]155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考勤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企事业单位、国土所:

现将《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考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促进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现根据上级文件和《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要求

(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二)考勤实行科室长负责制,由各科室、企事业单位、国土所(下统称单位)负责人负责考核。

(三)每月3日前各单位将上月考勤情况表报局办公室。

(四)为严肃考勤制度,局监察室负责对全局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不定期检查。

(五)对于不坚持考勤制度、弄虚作假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二、请销假规定

(一)因事、因病请假实行逐级审批。

1、中层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2天以内向局分管领导请假;2天及以上在征得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主要领导请假。准假后及时告知办公室。

2、中层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2天以内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2-5天(不含5天)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向局办公室主任请假, 5-9天(不含9天)向局分管领导请假,9天及以上向局主要领导请假。

(二)请假须履行相关手续。

1、2天以内可以口头请假,2天及以上请假均需办理书面手续,请假期满及时销假。

2、因病请假2天及以上须凭县以上医院病休证明。

(三)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和在请假期间离开嵊州市,须再履行口头请假手续。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请假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中层正职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告知局办公室。

(四)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假后应及时补办。凡不提交“请假审批表”和到期后未销假者,视为旷工。

(五)局领导请假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的通知》(嵊市委办[2007]122号)和《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和《嵊州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嵊人字[2008]64号)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要在每年3月份,根据全年工作安排制订好年休假计划,报局办公室汇总,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局备案。

(三)各单位要按照计划安排休假日程,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前提下,督促工作人员有序休假。

(四)工作人员要服从单位安排,休假前要按请假程序事先做好报批。

(五)工作人员休假期间,要注意安全和个人形象。如遇特殊情况,应服从工作需要,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另择时间休假。

(六)年休假原则上要按计划完成。非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一律不发补贴;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完年休假的,报经人事局批准后发放相应补贴。

四、有关待遇

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1、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请假审批表

2、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考勤情况表

3、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4、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5、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6、嵊州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请假审批表

请假人姓名

职 务

所在单位

请假理由

请假时间

(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单位

领导意见

局办公室

主任意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局主要领导意   见

备 注

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考勤情况表

(  月份)

单位:

序号

姓 名

事假

病假

旷工

规定假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规定假: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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