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08]58号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今年的校验对象为100张床位以下及不设床位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变更登记对象
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核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任何一项有变更的,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提交的文件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市卫生监督所三科领取);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变更的应提交《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市卫生监督所三科领取)以及变更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程序及要求
为使年度校验工作有序进行,各医疗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校验(变更)申请书,特别要核对好诊疗科目,每个诊疗科目都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计划生育专业应注明开展的服务项目。未列入诊疗科目范畴的业务科室按业务科室登记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及相关辅助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包括只设站的乡卫生院)原则上只设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及中医科等。申报表填好后送市卫生局医政科审核同意后到市卫生监督所校验。村卫生室由辖区乡镇(街道)医疗单位负责初审,个体诊所及医务室由卫生监督所负责初审集中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审核,同意后到市卫生监督所校验。市卫生监督所要充分利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手段,结合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监管工作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给予暂缓校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收费
因目前上级没有新的收费标准出台,仍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1997]359号,[1997]财综115号文件规定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一)校验费:
1、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校验费200元。
2、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校验费80元。
(二)执业管理费:
1、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核定床位数每床每年10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在编人员每人每年20元。
2、企事业单位医务室:每家每年150元。
3、个体诊所管理费仍按市物价局[1993]第25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公告费每家医疗机构50元(校验时代收)。
五、时间安排
为使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规范有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6月30日:市属医疗单位、市疾控中心、眼科医院、济德医院、康复护理医院、医务室
7月1日:谷来、竹溪、王院、雅璜、通源、石璜
7月2日:北漳、金庭、仙岩、下王、浦口、
7月3日:长乐、甘霖、崇仁、剡湖
7月4日:三江、鹿山、三界、黄泽、贵门、里南
7月7日:个体诊所、农工党、中草药研究所、计生指导站
嵊州市卫生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机构 校验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