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08]42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7]42号)等有关文件和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嵊州市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嵊州市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此页无正文)
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卫生局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公共卫生 专项补助 资金使用 通知
嵊州市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制订《嵊州市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资金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其他筹措的用于全市性或区域性的公共卫生工作,完成特定公共卫生任务或实现某一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目标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农民健康体检补助资金、免疫规划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用于特定公共卫生任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按照“分类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绩效评估、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资金使用范围
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应根据资金性质,用于完成特定公共卫生任务的直接成本和适当的管理成本支出。
其中,农村和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开展项目工作所需的劳务成本、相关工作台帐材料消耗、交通通讯、会议培训、宣传资料印刷等费用支出以及管理成本支出等,不能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础建设和设备购置及其他非公共卫生工作费用。
三、资金使用管理
(一)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补助的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如期完成项目工作任务。
(二)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财务制度和有关项目管理方案的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并按支出内容进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农村和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参照单位“管理费用”的核算方法,增设“公共卫生”资金科目,进行辅助核算,每月进行归纳整理,月末全额结转到“医疗支出”中相应科目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三)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定期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和简要分析说明材料,以全面反映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执行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及简要分析说明材料按时报市卫生局。
(五)农村和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分为绩效考核奖励经费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公共卫生工作经费两大部分。
1、绩效考核奖励经费(5%):按照《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和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要求,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责任医生和管理人员等进行奖励。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公共卫生工作经费(95%)。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用于管理、责任医生工作补贴、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工作补贴。
(1)管理费用(18%左右):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培训、公共卫生工作会议、宣传资料和工作台帐印制、管理人员工作补贴等。
(2)责任医生工作补贴(73%左右):
①公共卫生劳务补贴(65%):以社区责任医生(包括责任医生团队)的服务人口为基数,可根据不同的地理状况、服务半径等情况分成2-3类区域,确定系数类别,合理制订考核办法和分配方案,定期进行工作质量和辖区居民满意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医生进行补助。参考计算公式:责任医生公共卫生劳务补贴=15(或20)×(65%)×服务人口×类别系数×考核得分率。
②健康档案管理补贴(5%):按规定为辖区居民建立终生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和使用。参考计算公式:责任医生健康档案管理补贴=15(或20)×5%×服务人口×健康档案数量×档案规范率。
③交通、通讯补贴(3%):用于责任医生交通和通讯费用补贴。
(3)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工作补贴(4%左右):制订联络员工作考核标准和经费补助方案,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劳务补贴。参考计算公式:村联络员公共卫生劳务补贴=15(或20)×(4%)×服务人口×考核得分率。每人每年不少于400元。
四、绩效考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建立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并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将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工作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估。凡发生下列违反管理规定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虚报已完成的工作任务,套取专项资金补助的;
(2)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3)未能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的;
(4)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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