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民优〔2008〕24号
谷来镇人民政府:
董武元同志系你镇石城新村人,2005年12月应征入伍,2007年12月退伍。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为(因公)九级残疾军人,现已安置回原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董武元按在乡(因公)九级残疾军人标准予以享受,发放优抚金标准为每月668元整,年发放优抚金8016元,其门诊医疗补助费为66.8元×12=801.6元,两项合计8818元整。
优抚金凭本人残疾军人证领取,所需款额由市财政专项拨补。
特此通知。
嵊州市民政局 嵊州市财政局
二OΟ八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