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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8〕75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嵊州市
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精神,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严格评审、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同意将“回头拜”等10个民族民间艺术项目列入嵊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将代表作名录(含保护责任所在地)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