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08]91号
嵊州市优生促进工程卫生服务项目
免费服务券管理规程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对优生促进工程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服务券发放、使用、结报的管理,根据《嵊州市优生促进工程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办法》,制订免费服务券管理规程如下:
一、免费服务券发放
(一)发放单位
婚前医学检查免费服务券由市婚姻登记中心发放,其他服务券由开展孕产妇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单位发放。
(二)发放对象
《嵊州市优生促进工程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的免费服务享受对象。
(三)发放程序
1、“婚前医学检查免费服务券”发放:适婚人员准备结婚时由市婚姻登记中心发放。“婚前医学检查免费服务券”一人一张,发放时在“嵊州市优生促进工程婚前医学检查免费服务券发放登记表”上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名。发放时查验下列材料,并收取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
2、“产前检查免费服务券”、“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券”、 “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券”、“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服务券”、“新生儿听力筛查免费服务券”发放:孕产妇保健建卡时由建卡单位发放。“产前检查免费服务券”一人一份,每份10张,其它每人一张,发放时在 “嵊州市优生促进工程免费服务券发放登记表”上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名。发放时查验下列材料,并收取复印件:夫妇双方身份证、生育证、低保证或困难家庭证,对流动人口孕产妇发放“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券”时,查验《暂住证》并收取复印件。
3、“产前诊断免费服务券”发放:各医疗机构在孕产妇保健检查时发现产前诊断对象,应转至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核查后发放服务券,并填写《绍兴市产前诊断中心转诊单》,将产前诊断对象转绍兴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产前诊断免费服务券”一人一张,发放时在“嵊州市优生促进工程免费服务券发放登记表”上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名。发放时查验下列材料,并收取复印件:夫妇双方身份证、生育证,并一并留存《绍兴市产前诊断中心转诊单》存根。
(四)各免费服务券发放单位每半年一次汇总统计发放情况,于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将“嵊州市优生促进工程婚前医学检查免费服务券发放汇总表”、“嵊州市优生促进工程免费服务券发放汇总表”报市卫生局,当年余券于次年1月5日前与报表同时交回市卫生局。
二、免费服务券使用
(一)享受对象到医疗保健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时,向医疗保健单位出示免费服务券,由医疗保健单位按实收取。
(二)免费服务券限享受对象本人使用,医疗卫生单位在收取服务券时应核对其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三)到上级医院进行产前诊断者,享受对象凭“产前诊断免费服务券”和产前诊断单位的医疗发票、产前诊断报告单(或回执)到市妇幼保健院领取规定检查项目的医疗费用。
(四)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凭券在住院费用中抵扣。
三、免费服务券结报
(一)医疗保健单位将收到的服务券按月整理,半年一次汇总统计,于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将前半年“嵊州市优生促进工程免费服务券结算表”连同收到的免费服务券报市卫生局。产前诊断项目还需同时上报产前诊断报告单(或回执)复印件。
(二)市卫生局核对各医疗保健单位上报的免费服务券及相关资料,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结报经费。
四、免费服务券的有效期规定如下:“婚前医学检查免费服务券”为发放之日起3个月,“产前检查免费服务券”、“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券”、“产前诊断免费服务券”、“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券”为预产期后15天(或分娩时),“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服务券”为预产期后1个月,“新生儿听力筛查免费服务券”为预产期后2个月。
五、各有关单位要制订免费服务券发放、使用、结报工作流程,并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有关资料要存档备查。
六、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优生促进工程的通知》要求,确定享受对象身份,严格执行规定的免费服务政策,对在操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妇幼卫生 免费服务券 管理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