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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08]109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卫生系统关于
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语言文字工作,特制定并印发《嵊州市卫生系统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嵊州市卫生系统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语言文字 意见 通知
抄送:市语委办。
嵊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6日印发
嵊州市卫生系统
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本系统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公开场合面向公众发表言论等公务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二条 本系统工作人员在内部接待上级和外部人员等工作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三条 当被接待方和被服务方主动要求使用方言时,允许使用方言。
第四条 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组织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要求局机关规定年龄的公务员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及以上水平,鼓励医疗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普通话等级测试。
第五条 本系统内所有岗位在工作时均应按照《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规范书写、打印汉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二简字。
第六条 制作、印刷的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简报、讲义、讲稿、宣传材料等用字,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各类电子屏幕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各类证件、徽章、锦旗、奖状、奖牌等用字,报纸、期刊、网站等用字,均应按《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规范应用,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二简字。
第七条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时,必须与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同时使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二简字:
(一) 姓氏中的异体字;
(二) 书法等艺术作品;
(三) 简报、论文等文章中需要引用他人原著的;
(四) 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情形;
(五)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所有文字必须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文字必须工整,易于辨认;汉字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右至左,汉语拼音书写只能由左至右;如确需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标点符号应用力求准确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
第十条 公文的撰写、制作应严格执行200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编制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办公室文秘、文印排版和校对人员应熟悉了解《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力求公文格式规范化。
第十一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组织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规范用语、用字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不规范用语、用字的行为,一经发现要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纳入单位评优评先活动,对因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单位存在严重不规范用语、用字问题的,要实行问责制,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语言文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