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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建设重点工程政策处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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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8〕154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电力建设重点工程政策处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海宁等5项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08〕1688号)文件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计经基〔1998〕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500千伏苍岩输变电项目等电力建设重点工程政策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上述文件“输电线路杆、塔基建设采取一次性经济赔偿的方式使用土地,建成后不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规定,铁塔基础占地一次性支付补偿费,补偿面积按铁塔基础露出地面立柱外围线丈量计算,其补偿标准为林地、未利用地每亩18000-21600元,耕地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每亩30000?36000元。

二、工程建设涉及到房屋拆迁按以下原则实施:

1.拆迁农民住房,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由被拆迁人所在镇乡、村按镇(乡)村规划共同负责安置及配套。

2.被拆迁的房屋,按重置价并结合房屋结构、成新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3.被拆迁人的安置宅基地用地指标由镇乡按村镇规划负责落实,建房配套设施费与拆迁建筑面积同等部分免缴,超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缴纳。拆迁建筑面积超安置面积部分以货币形式补偿。工程建设单位按安置宅基用地面积支付给房基所有单位每亩30000元的补偿费。

4.被拆迁房屋的装修、附属物等,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评估补偿。

5.安置区域内的水、电、路配套费补偿标准按拆迁建筑占地每平方米50元支付,由村包干使用。

6.被拆迁户应自行解决周转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支付,周转时间原则上为二年。搬家补助费标准以每户1000元为基数,所拆房屋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以上部分再按建筑面积补偿每平方米5元。采用过渡房方式的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7.拆迁产权属集体或企业的房屋补偿安置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三、工程建设涉及广播、邮电、电力、水利、交通设施、砖瓦窑、采石场等的迁移,由工程建设单位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现场勘察后协商处理。

四、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农田水利水电设施每亩补偿1000元,水泥及桨砌渠道每平方米加20元;

2.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根据结构差异,每平方米补偿:钢混250元、砖混200元、砖木150元、简易棚100元。

3.室外水泥(石板)地面及水泥路面每平方米补偿40?55元。

4.围墙(砖、石)每平方米30-60元;围墙(泥)每平方米10?15元。

5.水(粪)池补偿每平方米300元;粪缸迁移每只30?40元。

6.水井每口500-1000元。

7.坟墓迁移费:近代坟每穴1500元,近代坟双穴2500元。

8.块石基础(三皮以上)每平方米50元;石砌河坎每平方米150元。

五、对农作物的经济补偿政策,青苗费按照“有苗补苗,无苗不补”、“损失一季,赔偿一季”的原则,分类如下:

1.粮食、油料作物按实际损坏面积、数量折实补偿:

草籽400元/亩;麦、早稻600元/亩;油菜、糯稻、杂交稻、晚稻1000元/亩。

2.经济作物补偿:

茶叶:塔基内损坏5000元/亩、塔基外3000元/亩、零星损坏3--6元/蓬(老式茶蓬);

桑树:每亩2500元; 零星损坏采用胸径5cm以下3元/株、5?14cm为5?15元/株,15cm以上的酌情处理;

果树:成片投产的每亩4000?6000元,未投产的酌情处理,零星的按胸径3.1?10cm为10?50元/株;胸径10.1?15cm为50?150元/株;胸径15.1cm以上已结果实的每棵150?300元;

蔬菜地按每亩1500元补偿,蔬菜专业村的蔬菜和大棚蔬菜按实际进行补偿。

3.竹、木补偿:

竹:毛竹基地按每亩3000?5000元补偿,零星毛竹胸径20cm以下每支3?5元,胸径20cm以上每支8?10元,当年嫩竹按当时市场价处理,早竹、杂竹、小青竹按质酌情处理;种值的食用笋如雷竹按每亩3000?5000元补偿,零星每支5?10元。

树木:对于成片树木,胸径在3cm以下的按毛柴处理,每亩补偿1000元,胸径3cm以上,每亩补偿2000?3000元;对于零星树木,胸径3.1?10cm每支补偿10?50元,胸径10?15cm每支补偿50?150元,凡胸径20cm以上每支补偿150?250元。砍下的树木归还原主,对个别特殊情况由施工单位与乡镇(街道)协调处理。

4.地面花草:草本每亩补偿2000元,木本每亩补偿4000?6000元;零星花木按果树补偿,对个别特殊情况由施工单位与乡镇(街道)协调处理。

六、其他:

1.如施工单位需临时借用土地作为施工场地、土地租用补偿费及青苗按每亩3000元/年,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凡收到通知后抢种的树木、花木、农作物或抢建的临时设施;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七、500千伏苍岩输变电工程、220千伏嵊东输变电工程及有关的110千伏电力工程是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这些工程的建成投运,对加强和优化我市电网网架,提高供电能力,满足我市电力负荷快速增长的需求,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力能源具有重大意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沿线有关乡镇(街道)、村要全力以赴支持,确保各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电力  工程  政策处理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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