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民政局文件
嵊民事[2008]37号
关于同意嵊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注销登记的批复
嵊州市社会福利中心:
你单位由于与阳光山庄合并要求注销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意嵊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注销,有关事项并入嵊州市阳光山庄(市级敬老院)。请接此通知后及时上交登记证书、印章,办理注销手续。
嵊州市民政局
二○○八年九月二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嵊州市阳光山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