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08]123号
关于成立嵊州市卫生局内部审计科的
通 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嵊州市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制度》、《嵊州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嵊州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程序操作规范》、《嵊州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守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嵊州市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的组织监督,规范收支管理,准确评价和使用干部,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对象:为医疗卫生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在任期内或因调任、辞职等原因离职时,按本制度规定实施审计,并视需要进行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由卫生局确定审计对象,卫生局内部审计科负责实施审计,内部审计科将审计情况报告市卫生局,经卫生局同意后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也可视审计工作实际,委托市审计局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并由其将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并报告市卫生局。
第四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执行情况;
(二)收入、支出计划执行情况;
(三)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
(四)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
(五)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六)医疗收费价格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卫生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财务审计小组,并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对领导干部任期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被审计者及被审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准备好有关帐簿、凭证、报表及提供资料,积极配合审计科搞好审计。
第七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科对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交审计科。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八条 卫生局依据审计科提供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复核和确认《审计报告》,并根据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九条 《审计意见书》包括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等两方面的内容。经单位领导审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发给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十五天内,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复审,卫生局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妥善处理。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一般应照常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意见书作为卫生局考核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卫生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嵊州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卫生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嵊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嵊州市卫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局本级和医疗卫生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卫生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年收入1700万元以上或拥有80张病床以上的市级医疗机构、年收入300万元以上市级卫生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各医疗卫生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卫生局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后任免。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 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卫生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卫生局本级及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单位。
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
各医疗卫生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卫生局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卫生局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主要任务: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事业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上级和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单位领导对内审工作的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人员调查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四)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对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审计报告》有意见的书面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审计机构依据审计组提供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复核和确认《审计报告》》,并根据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意见书》包括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两方面的内容。经单位领导审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发给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十五天内,向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请复审,该领导人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妥善处理。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一般应照常执行。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整改落实情况。对重大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事项全部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规定要求,及时整理审计工作资料,建立审计档案,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卫生局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嵊州市卫生局内部审计程序操作规范
根据国家审计机关关于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精神和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了规范审计业务行为,提高审计业务质量,按照《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十个具体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程序操作规范。
第一条 按照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和单位领导的要求,拟定单位内部审计年度项目计划。
审计项目计划由文字说明和附表两部分表述。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和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附表的内容包括项目类型、项目名称、数量、计划实施日期和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计项目计划每年底到下年初制订,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或审计对象,组织审计力量实施审计,并编写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写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时间;
4.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第三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1.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2.相关合同、协议;
3.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4.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5.单位自定制度和重要会议记录;
6.其他与审计有关的重要情况。
审计组根据了解的情况制订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在明确审计目的、范围、日程安排等基础上,审计组可根据审计作业过程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和调整方案,以确保审计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在审计组到被审计单位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务件。
第五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全面、真实的会计帐册、报表和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六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时,一般采用重点审计的方法,必要时也可采用详细审计的方法。
在审计过程中,可采用各种调查分析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以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为主。审计人员取证时应注意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充分性,并填制审计取证记录。
第七条 审计组人员必须将取得的工作记录和资料编制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的范围应包括与形成表达审计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主要记录和反映审计目标、审计组成员分工、拟采取的审计方案和技术方法等。还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概况。
2.详细记录审计涉及的对象范围和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审计取证、复核、判断、评价和处理意见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说明等,它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主体。
3.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补充完善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证据,记录和反映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到正式签发审计报告这一过程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现场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撰写和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如财务、投资、隶属关系和总体状况等;
3.审计中对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妁揭示、认定、和评价;
4、对审计事项有关事实的意见或建议 。
审计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不论有否意见都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出具书面说明,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按时交还审计组。
第九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复核审计报告,并根据复核和讨论的结果,完成审计报告正式稿上报单位领导审定。按照单位领导的批复,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意见书包括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两方面。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十五日内,向单位或上级主管审计的领导人提出申请复审,该领导人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复审期间,原审计意见一般应照常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落实整改,并将落实整改结果材料在一个月内送交审计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事项全部结束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审计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收集审计工作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做好档案的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嵊州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守则
为了正确履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单位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守则。
内部审计人员守则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和工作行为规范两方面的内容。
一、审计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2.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揭示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所有重要事项;
3.在执行审计公务中,遇到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审计工作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秘密,负有保密和不得外传的义务;
5.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单位廉政勤政的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
6.诚实正派,勇于揭露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7.在审计工作中应谦虚谨慎,平等待人,讲究人际交流的方式方法,不得以监督者自居,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的工作行为规范
1.必须具备从事审计实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如经济、财务和法律等完成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并通过培训与自学获得这些知识技能;
2.应根据单位领导的要求、指令和审计计划,开展对审计项目的检查或调查工作,并如实汇报其工作结果;
3.在工作交往中,避免参与任何有损其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其任务和职责的活动;
4.严格按照审计工作程序办事,对工作一丝不苟,核实数字,查实问题,保证审计资料的确定性和完整性;
5.按时完成以审计报告为主的审计文件编写工作,并对其内容负责,同时,做好后续审计或落实整改工作;
6.实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从计划制定、现场作业和审计报告形成等环节上进行专人控制和检查;
7.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倡导团队精神。
主题词:审计 制度 通知
抄送:嵊州市审计局。
嵊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