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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30号令,对《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作了全面修订,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利益,有效建立重要产品的跟踪和追溯制度,新《办法》对涉及人身安全的11大类预包装重要产品实行强制附码制度。
《办法》有关条款: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 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
(二) 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
(三) 药品、医疗器械。
生产前款第(一)、 (二) 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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